澳大利亚政治与法律
澳大利亚政体以自由民主的传统为基础. 这个传统包含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及结社的自由. 澳大利亚政府体制的机构和作法反映出英国和北美的模式, 但也具有自已的独特性.
职能政府
1901年, 早期的英国殖民地(现在的六个州)一致同意合并组成“澳大利亚联邦”. 联邦政府以人民选出的议会为基础. 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由议会两院成员任命的各部部长行使执政权. 立法和政策决定由内阁会议做出. 除宣布的决定之外, 内阁讨论内容并不公开. 各位部长要受“内阁一致”原则的约束. 在这方面与英国内阁政府对议会负责的模式很相似.
虽然澳大利亚是一个独立国家, 但它的国家首脑却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女王, 同时也作为澳大利亚正式女王的伊丽莎白二世. 这一点反映了澳大利亚的起源,类似于加拿大体制.
总督由女王根据已选出的澳大利亚政府的建议任命. 作为女王的代表, 总督根据在众议院中领导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总理的建议任命各部部长.
总督有着广泛的权力, 但按惯例, 实际上所有事务均只根据部长们的意见行事.
成文宪法
澳大利亚有成文宪法. 这一点很象美国, 而不象英国. 澳大利亚宪法确定联邦政府的职责包括对外关系、贸易、国防和移民. 各州和地区政府则主管联邦政府职权范围以外的一切事务.
修改宪法须进行公民投票. 在一项立宪提议由人民投票表决前, 联邦议会两院先要对其进行表决. 如两院不能达成一致, 总督可将建议交付人民表决.
为保护人口较少各州的利益, 六个州中至少有四个州的多数选民和全国投票者总数的多数都赞同时, 才可对宪法进行修改. 自1977年以来, 两个地区的投票者被计入全国投票总数中. 一个地区选民多数投票赞同时, 仍需起码四个州多数选民投票赞成. 自1901年以来关于修改宪法的42条建议中, 仅有8条被通过.
实际上在修改宪法时, 政府和主要反对党派的支持是必要的.
澳大利亚各批宪法象联邦宪法一样, 起源于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 但是修改州宪法的权力属于州议会, 不需要公民投票. 州议会和地区议会遵循责任政府的原则. 女王在各州中的代表为州督. 各州政府的首脑称为总理. 除昆士兰州上议院于1922年被议会表决废止外, 澳大利亚其余各州议会均设两院. 在北部地区, 女王代表叫行政长官. 地区政府首脑称为首席部长. 两个地区的议会都仅有一院.
澳大利亚各州州名分别是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州、南澳州和塔斯马尼亚州, 两个自治地区是北领地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议会主权
澳大利亚宪法分别用三章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机构享有的权力, 但同时坚持行政机构成员也必须是立法机构成员.
实际上, 议会将广泛的调控权给了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任命法官调查那些有争议的事务, 并就可能导致立法的行动提出建议. 现任法官也曾接受任命, 在行政机构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少数派各政党经常可以在作为政府决定的议会审查机构的参议院中左右权力的平衡, 如果政府立法在参议院通不过, 政府可以提出“解散参众两院”. 参议员任期为六年, 通常大选中仅有半数参议员需要重选. 但“解散参众两院”后, 所有参议员和众议员都要面临重选.
政府若在重新选举中获胜再度执政, 可以再次提出其立法提案. 如果参议院仍不通过这个业已引发“解散参众两院”的法案, 那么参众两院将召开联席会议对此事进行表决. 在澳大利亚选举制度下, “解散参众两院”将少数派各党派赢得参议院议席所需选票数量缩减了近一半. 除非政府对全国民意有正确的估计, 它可能会在议会上议院中加强批评自己的力量. 自从联邦建立以来, “解散参众两院”后进行选举已有六次.
在澳大利亚所有议会, 均可未预先通知便提问题, 并且在质询期间, 严格执行政府和反对党轮流向部长提问. 反对党用提问向政府发难, 而政府议员则借此给部长提供机会, 以便他们能通过阐述, 尽量将政府政策及行动往好里说, 或以此追打反对党.
在议会中所说的任何话都将得到公正和准确的报道, 而无须害怕因诽谤而遭起诉. 议会质询与辩论期间激烈的唇枪舌战被广播并广泛报道. 因此澳大利亚以具有热烈而健康的公共辩论著称, 而且这也可以作为对行政权力的一种非正式制约手段.
频繁的选举
在新一届联邦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三年内, 必须进行全国大选. 联邦成立以来, 已选举产生了三十八届议会, 但只有一届议会走完了自己的任期. 每届议会平均仅存在约西年半. 实际上, 总理有权选择开始进行竞选的时机, 一旦总督同意总理的请求, 大选便可开始.
自从建立联邦以来, 执政党平均每年更换一次, 但各党当政时间大不相同. 自由党领导的联合政府曾从1949年一直持续到1972年, 创连续执政23年的最长纪录. 有几届政府只维持了不到一年.
执政党在西次大选期间可更换总理和部长. 在两次大选之间执政党改变也曾发生过.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一位总理离开一个党, 在众议院中组成了占多数的联盟政府, 继续执政, 并进而赢得下一次大选.
投票选举
澳大利亚殖民地继承了英国的选举传统, 包括有限选举权及公众和多重表决. 对选举人使用贿赂和恐吓等手段导致了选举制度的改革, 澳大利亚是作为现代民主国家选举实践重要基础改革的倡导者.
1855年维多利亚州采用无记名投票, 它后来被全世界誉为“澳大利亚投票方式”. 1856年, 南澳州取消了对选民职业和财产方面的要求, 使所有成年男子都享有选举权. 1893年, 又进而使成年女子都享有选举权. 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 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开始实施一人下票的原则, 停止了多重投票的作法.
当澳大利亚公民选举众议院议员时, 他们必须将选票上列出的所有候选人按照自已中意程度高低顺序编号. 而选参议员时, 选举人选择的先后顺序则按比例代表制分配.
众议院
澳大利亚众议院的成员叫议会议员, 英文简称MP.
众议院中一个选区设一个议员. 所有议员同时参加竞选. 一个候选人要赢得选举,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选民的认可. 澳大利亚人认为这种方式较之“谁得票最多谁当选”的方法更为公平. 因后者可以使并不受多数人青眯的候选人当选.
选民必须在选票上每个候选人姓名旁边的一栏中写一个数字, 否则他的选票将被视为“非正式”投票而作废. 标明为第一号选择的选票首先被清点. 如所有候选人中没有任何一人从选民第一选择中获半数以上选票, 则拥有第一选择投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的得票将被归入选票上第二选择的候选人的选票中. 各政党派工作人员密切监视选举官员, 将有效选票从剩下的极小的一堆中分出, 放在越来越大的各候选人的选票堆中, 直至最终只剩下两堆.
参议院
在选举参议员时, 每个州作为一个选区具有十二个参议员议席. 每个地区有两个议席. 每个地区的全部参议员和各州参议员中半数在通常“一半参议院”选举中必须重选产生. 这种选举与众议员选举在时间上可以不相同, 但两类选举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解散参众两院”后, 所有参议员及所有众议员的议席都要同时空出.
参议员根据以定额为基础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在各州, 用空出的议席数加1后去除有效投票总数得数再加1即为选票"定额". 例如在一个州正式投票总数为70万张, 该州在普通大选中参议员候选人所需选票定额则为70万/7+1=100001. 若参众两院同时解散, 该州的12个参议员议席将全部空出, 那么定额将为70万/13+1=53847.
参议员候选人所获选票数超出定额时, 其所获定额外的选票将够照投票人选择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 如果所有的议席未能被候选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定额而填满, 则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的选票将被划拨给选票上第二选择的候选人直至所有空议席被占满.
比例代表制给予那些少数派政党及独立候选人一个公平地赢得有待最后选出的议席的机会. 报名参议员竞选需先交500澳元. 如候选人获得4%的第一选择票, 这笔钱便可退还.
选民可在其参议院选票上一个党或独立候选人的姓名旁做一个简单记号, 其选择便可根据各党和独立候选人向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提供的文件分开.
各党派散发“如何选举”的卡片便指导自己的支持者如何在选票的栏目中写数字. 政党之间也可就分事选民选择顺序一事作出安排. 这种作法已经对多次选举的结果产生理大的影响.
虽然对不参加选举者只罚款几澳元, 但还是有90%以上的澳大利亚人参加选举. 那些由于疏忽或有意未正确填写顺序选择而造成的“非正式”或无效选票率在近年来一些选举中, 为2.5%到6%不等. 媒体倾向于将相对较高的“非正式”投票率解释为对主要党派的抗议.
1973年, 最低选举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
政党
澳大利亚主要政党具有一整套办法使党员得以参与制定党对不同问题的政策. 当选的政界人士极少在议会中投票反对自己的政党.
虽然澳大利亚许多评论家认为由于采用一些美国竞选活动的方法, 澳大利亚选举已变得更加象“选总统”, 但澳大利亚制度的基本结构仍倾向于突出政策立场而非某个政治家的个性特点.
象其它民主国家一样, 选举活动的费用和竞选活动的经费来源在澳大利亚也是争论的焦点. 1984年以来, 已实施一套竞选活动由公家提供经费(澳选举委员会管理)以及竞选情况公开的制度. 参选的党派必须得到至少4%的有效选票才能获取公共经费. 在1996年联邦选举时每张选票公家提供1.58澳元.
各党派必须披露竞选的开销和高于1500澳元捐赠的来源. 独立候选人必须讲明200澳元以上捐赠的来源. 参加连续各次大选竞选的党派和个人必须公布两次大选之间所接受的礼品及捐赠.
各级政府间的关系
州议会受全国宪法和州宪法的制约. 任何州的法律若与联邦法不一制, 以联邦法为准.
实际上,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各州和地区负有正式责任的教育、交通、卫生及执法等许多领域中合作甚密. 联邦征收所得税、各级政府间关于税收分享以及支出功能重叠的争论是澳大利亚政界一种永恒的特征.
地方政府机构由州和地区性立法产生. 它们并不承担其它某些讲英语国家地方政府具有的执法及公共教育的职责. 这一点反映出澳大利亚殖民的历史: 在金矿活动的大批“淘金者”的流动人口不能为建立地方机构提供坚实的基础. 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对主要港口实施的集中管理当时有力地支持了执法、公共教育、劳资关系机构、运输系统和医院的发展.
地方政府之间职责不尽相同. 但一般不外乎城镇规划、建筑标准的监控、公路、街道桥梁、污水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卫生、废物和清洁服务, 以及社区娱乐休闲设施.
澳大利亚有许多地方体育俱乐部, 这些俱乐部与当地政府一起建立体育设施是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也经营提供交通和能源的公共商业企业. 地方政府从联邦和州政府那里可得到经费, 同时自己也征收地方税.
公务员
澳大利亚行政传统源于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 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区的公务员机构都是职业机构, 因为它们所招聘的乃是无论现政府政治色彩如何都愿意为现政府服务的长期工作人员.
最近几十年来, 为使公共机构的活动更为合适、有效、效率更高, 做了大量的工作. 联邦政府正在审查公共部门人员聘用基础, 力求成少官僚机构繁琐拖拉的程序给私人企业, 特别是小企业造成的损失.



